社区家庭服务业包括哪些,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1、社区家庭服务业包括哪些
社区家庭服务业包括家政、社区、养老和病患陪护等4个方面的服务。
2、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行为,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3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基层街道、社区为依托,以满足社区成员生活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宗旨的社区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4条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5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第6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庭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和家庭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家庭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服务、协调职能。 家庭服务经营者可以加入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2章家庭服务经营者 第8条从事家庭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服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经营者以职业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9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1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卫生知识等岗前培训制度。 提倡经营者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2条经营者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提倡经营者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3条经营者不得招用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1)未满16周岁的; (2)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3)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第十4条经营者招用从业人员可采取员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经营者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应当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5条鼓励、支持经营者招用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 招用失业人员的经营者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6条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工作档案,全面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和评价记录。 综上所述,建议大家可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询问相关办法,选择合适的方法保障自身的利益。 法律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9条规定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3、社区家庭服务业包括哪些
社区家庭服务业包括家政、社区、养老和病患陪护等4个方面的服务。
4、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2019修正)
第1章 总 则第1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保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家庭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第3条 市、区主管家庭服务业的部门,依法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统1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区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价格主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服务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第4条 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第5条 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第2章 家庭服务经营者第6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 经营者可以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第7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庭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及工资支付方式,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第8条 经营者应当直接与家庭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指派服务人员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1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1次性或者临时家庭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者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第9条 家庭服务合同1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提供服务的内容; (3)服务人员的条件; (4)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 (5)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6)其他约定内容。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1)未满十6周岁的; (2)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3)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按照规定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疾病的。第十1条 经营者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 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记录制度。第十2条 经营者应当了解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者服务人员的投诉,协调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 经营者了解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时,不得对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第十3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1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1)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2)与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 (3)有本条例第十9条第3项、第4项、第6项所列行为之1的; (4)有本条例第十9条第1项、第2项、第5项所列行为之1,拒不纠正的; (5)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4条 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家庭服务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第3章 家庭服务人员第十5条 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经营者不得扣押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等证明文件原件。第十6条 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服务人员有权了解家庭服务合同的内容,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和家庭服务合同约定的待遇和条件。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庭服务合同内容或者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的,应当征得服务人员同意。第十7条 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遵守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规范。第十8条 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2)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3)尊重消费者生活习惯,不对外泄漏消费者隐私; (4)不得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生活服务业都包含哪些2级行业?
。
6、居民服务业包括哪些
居民服务业包括:家政服务、教育培训、休闲娱乐业、社区服务、金融服务。
1、家政服务家政服务是指为家庭提供各种家务服务的行业,如家庭清洁、厨房卫生、洗衣、烫衣、保姆、月嫂、育婴师等服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也逐渐得到了发展和壮大。
2、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行业是指为居民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服务的行业,如学前教育、小初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技能培训、外语培训、艺术培训等。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职业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教育培训行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3、休闲娱乐休闲娱乐行业是指为居民提供各种休闲娱乐活动的行业,如电影、KTV、棋牌室、游戏厅、健身房、运动场馆、旅游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休闲娱乐需求的不断增加,休闲娱乐行业也迅速发展起来。
4、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的行业,如社区文化活动、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社区警务等。社区服务行业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不可或缺的1部分,也是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
5、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为居民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支付结算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行业也不断创新和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